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交附民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交附民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160號原告 黃月娥 訴訟代理人 鄭永河 被告 彭貴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交上易字第87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錫麟
法官陳葳法官胡文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宜屏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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