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21號原告 蔡瑞玲 原告 蔡文政 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被告 蔡春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下同)5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胡晏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
書記官郭松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