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五八二號
原告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準備程序。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補繳追加起訴被告乙○○部分之裁判費新台幣壹仟零貳元,逾期未繳,即駁回此部分之訴。
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鄧敏雄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黃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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