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九九號
原告甲○○
丙○○被告乙○○被告丁○○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七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
法院書記官林蓮女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九九號
原告甲○○
丙○○被告乙○○被告丁○○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七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
法院書記官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