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83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83號

原告 陳敏歆

訴訟代理人 陳佳鴻 律師

被告 陳奕丞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審交易字第188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1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明珠

法官藍海凝

法官劉安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至善

中華民國114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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