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交易字第1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交易字第16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世明選任辯護人羅淑菁律師
張柏山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過失致重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436號),本院就過失致重傷害部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世明於民國103年12月23日晚上7時許,在臺中市大里區工業區內某麵攤,飲用啤酒後,竟不顧大眾行車之安全,於同日晚上10時30分,酒後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同日晚上10時20分,沿臺中市○里區○○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經臺中市○里區○○路○○○號前時,本應注意汽車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不得駛入來車之車道內,而依當時天氣晴,夜間有照明、路面鋪裝柏油、乾燥、無缺陷亦無障礙物,視距亦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及此,違規跨越分向限制線駛入對向車道,適告訴人 張育強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里區○○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見狀閃避不及,雙方不慎發生撞擊,告訴人人車倒地,並因此受有陰囊及睪丸開放性傷口,包括外傷性截斷,其他陰囊和鞘膜修補之傷害。此時,行駛於告訴人後方之由 楊艾蓁 所騎乘其後搭載江宜庭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亦因閃避不及,因而撞及告訴人前開普通重型機車,人車倒地,江宜庭並因此受有腰、小腿受傷之傷害(過失傷害部分,未據告訴)。
經警據報前往處理,於同日晚上11時7分,對被告施以吐氣式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中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0.84毫克(其涉公共危險部分,另由本院改依簡易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另將告訴人送醫救治,告訴人並於103年12月24日,在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接受右側睪丸切除術治療,造成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第1項後段之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嫌。
二、查告訴人雖因本件車禍受有右側睪丸切除等傷害,然經本院就告訴人所受上開傷勢是否毀敗或嚴重減損其生殖之機能等情函詢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結果,認告訴人因外傷性右側睪丸破裂,接受右側睪丸全切除手術,於術後1個月接受男性荷爾蒙檢測呈現男性睪固酮不足的情形,至於精液的檢查,因告訴人並未送檢,故無從得知目前的生殖機能,此有上開醫院104年10月28日中山醫大附醫法務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憑(本院卷第49頁),而告訴人因上開車禍已身心嚴重受創,不願意將伊精液再送醫院檢驗等情,亦據告訴人當庭陳明在卷(本院卷第62頁反面),故本件無從證明告訴人所受右側睪丸切除等傷害,已達重傷害之程度,本院乃認被告所涉應為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公訴意旨遽論以刑法第284條第1項後段之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嫌,容有誤會,合先敘明。
三、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涉犯之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業於105年2月2日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丁文宏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