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12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1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5年度附民字第122號原告 莊雅蓁 被告 吳思漢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易字第297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提出訴狀於法院為之;前項訴狀,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9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之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原告之訴如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除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外,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是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時,自應於訴狀中表明當事人即被告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又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莊雅蓁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中並未載明被告之姓名、年籍資料及住居所等,因不備法定程式,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24日裁定(通知)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而原告於同年6月7日收受後,迄今仍未補正,有卷附之本院送達證書可佐,是原告逾期不補正上開法定必備程式,揆諸上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孟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書記官林鼎嵐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