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交附民字第3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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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交附民字第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致死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7年度交附民字第30號原告 郭瀚翔
郭耀翔 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陳秀芳 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怡婷 律師( 法扶 )被告 黃冠學 上列被告因107年度交易字第72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參照)。
二、本件被告黃冠學被訴過失致死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
109年6月17日以107年度交易字第72號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宏瑋
法官張國隆法官張雅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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