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6年度附民字第12號原告寅○○被告辛○○
2辰○○己○○癸○○
2卯○○壬○○巳○○子○○丙○○戊○○丁○○丑○○甲○○午○○乙○○庚○○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理由詳如附件所示。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辛○○等被訴詐欺一案,其中除被告卯○○部分因已死亡,業經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外,其餘被告等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鍾堯航
法官巫淑芳法官吳崇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黃舜民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