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上易字第17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上易字第1729號上訴人即被告 廖偉呈 選任辯護人 陳宏銘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205號,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5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吳秋宏
法官鍾雅蘭法官黃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雅云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