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上訴字第5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上訴字第5296號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仕林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所為112年度金訴字第51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專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林呈樵法官林孟皇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邵佩均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