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6號聲請人 李建成 訴訟代理人 唐德華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113年度重上字第102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此觀法律扶助法第63條之規定即明。
二、聲請人因本院113年度重上字第102號遷讓房屋等事件,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並向法扶會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結果,認聲請人符合受法律扶助者無資力認定標準,且非顯無理由,而准予法律扶助,有法扶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可稽。依上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賴劍毅
法官莊明達法官洪純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書記官張淨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