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350號聲請人乙○○聲請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之證據,而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及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對於被繼承人甲○○拋棄繼承,經本院通知命其於收受命補正裁定5日內補正:(1)繼承系統表:須載明全體繼承人之姓名及存歿狀況(應包括第二順位至第四順位繼承人之姓名;如無該順位繼承人時應於繼承系統表上載明無,如死亡並提出除戶謄本);(2)聲請人乙○○之印鑑證明(須與拋棄繼承通知書上用印相符);以符合民法第1174條之規定,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11月15、16日分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聲請人迄今逾期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淑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
書記官徐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