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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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4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九號
聲請人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解契約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仟壹佰陸拾叁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履行解契約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六六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為新臺幣玖仟壹佰陸拾叁元,其詳如後附計算書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四日
民事庭法官林金發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四十五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院書記官洪月甚~F0~T40
┌──────────────────────────────────────────────────────┐│附表(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九號):│├──┬───────────────┬─────────────┬─────────────────────┤│編號│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考│├──┼───────────────┼─────────────┼─────────────────────┤│1│第一審裁判費│捌仟捌佰零壹元││├──┼───────────────┼─────────────┼─────────────────────┤│2│第一審送達郵費│貳佰玖拾肆元│聲請人原繳參佰伍拾元,餘郵伍拾陸元已發還。│├──┼───────────────┼─────────────┼─────────────────────┤│3│本件程序費用(送達郵費)│陸拾捌元│聲請人未繳,應補繳。│├──┼───────────────┼─────────────┼─────────────────────┤│4│合計│玖仟壹佰陸拾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