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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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4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一四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聯勤桃園留守業務中心即聯勤桃園縣軍眷服務中心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壹萬陸仟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叁佰柒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四日~B法官朱敏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謝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