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1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停支退休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14號原告 郭藍萍 被告國防部陸軍司令部代表人 嚴德發 訴訟代理人 傅政榮
蘇曉虹 陳臆 如上列當事人間停支退休俸事件,原告不服國防部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101年決字第118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案件,雖經本院於一0二年二月二十日辯論終結。惟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尚未調查,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錢建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書記官劉宗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