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8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3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383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慈婕具保人王佑平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502號、112年度偵字第57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佑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而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李慈婕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2年3月24日訊問後,命以新臺幣(下同)1萬元具保,而由具保人王佑平繳納等情,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3月24日點名單、訊問筆錄、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佐。茲因被告於本院審理中,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執行拘提亦無著,且其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等情,有本院113年8月21日準備程序筆錄暨報到單、送達證書、拘票暨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等件附卷可稽,顯見被告已然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
法官
法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