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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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家親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親聲字第8號抗告人即相對人甲○○上列抗告人與乙○○、丙○○間113年度家親聲字第8號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6日所為命抗告人給付乙○○扶養費、抗告人應返還丙○○代墊之子女扶養費之裁定均不服,而提起抗告,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應徵抗告費共新臺幣2,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書記官陳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