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竹小字第43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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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竹小字第4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13年度竹小字第438號原告劦辰傳媒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鵬傑 訴訟代理人 丁遵富 被告 邱炳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0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被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被告於言詞辯論時,對於原告本件請求為認諾,同意給付原告新臺幣1,500元,本院即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4條規定,以該認諾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楊祐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判費。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
書記官范欣蘋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