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婚字第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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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婚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婚字第90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8月23日所為之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該裁定於113年9月12日寄存送達上訴人住所地之警察機關,於113年9月22日發生送達效力,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此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在卷足憑,依首揭法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婉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
書記官林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