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7年度嘉小移調字第1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
法定代理人 丙○○
聲 請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甲○○  住高雄市
相 對 人 丁○○  住嘉義縣
           身分證統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嘉小移調字第115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12月31日上午9時48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康存真
  書 記 官 林秀惠
  通   譯 董麗卿
  調解委員  盧文堂潘玉珍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請人共同代理人 甲○○ 到
  相 對 人  丁○○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共同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願與聲請人調解。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聲請人共同代理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退還裁判費三分之二。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
  (下同)捌仟元,及自民國(下同)九十四年十月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給付方法:自
  九十八年一月十五日及同年二月十五日各給付肆仟元,如有
  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貳萬肆仟
  元,及自(下同)九十四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給付方法:自九十八年三月份起
  至九十八年八月止,於每月十五日前各給付肆仟元,如有一
  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三、聲請人同意若相對人依上一、二項約定履行給付,利息部分
  願全部拋棄。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秀惠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林秀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