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7年度嘉小移調字第11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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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
法定代理人 丙○○
聲 請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甲○○ 住高雄市
相 對 人 丁○○ 住嘉義縣
身分證統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嘉小移調字第115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12月31日上午9時48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康存真
書 記 官 林秀惠
通 譯 董麗卿
調解委員 盧文堂 、 潘玉珍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請人共同代理人 甲○○ 到
相 對 人 丁○○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共同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願與聲請人調解。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聲請人共同代理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退還裁判費三分之二。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
(下同)捌仟元,及自民國(下同)九十四年十月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給付方法:自
九十八年一月十五日及同年二月十五日各給付肆仟元,如有
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貳萬肆仟
元,及自(下同)九十四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給付方法:自九十八年三月份起
至九十八年八月止,於每月十五日前各給付肆仟元,如有一
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三、聲請人同意若相對人依上一、二項約定履行給付,利息部分
願全部拋棄。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秀惠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