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交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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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交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致死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四年度交附民字第四號
原告乙○○被告甲○○
陳志順 即順嶸鑿井工程行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四年度交訴字第二號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九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