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交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致死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四年度交重附民字第一號
原告甲○○
丙○○兼右二人法定代理人丁○○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武璋 律師被告戊○○
陳志順 即己○○○○程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四年度交訴字第二號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九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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