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簡上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簡上字第175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林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俞慧君
法官李瑜娟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11日
書記官謝金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