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8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8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88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俊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字第27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俊杰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俊杰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附表編號1至2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75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附表編號3至7之案件,業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2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傅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
書記官陳意婷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年6月│├────────┼─────────┼─────────┼─────────┤│犯罪日期│99年09月26日│100年01月04日│99年08月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99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0年度毒│嘉義地檢99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1737號│偵字第556號│第7607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33號│100年度嘉簡字第820│100年度訴字第25號│││││號│││├───┼─────────┼─────────┼─────────┤│事實審│判決│││││││100年01月25日│100年05月25日│100年06月28日│││日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33號│100年度嘉簡字第820│100年度訴字第25號│││││號│││├───┼─────────┼─────────┼─────────┤│判決│判決││││││確定│100年01月25日│100年06月09日│100年07月25日│││日期││││├────┴───┼─────────┼─────────┼─────────┤│備註│嘉義地檢100年度執│嘉義地檢100年度執│嘉義地檢100年度執│││字第767號│字第2275號│字第2703號│└────────┴─────────┴─────────┴─────────┘┌────────┬─────────┬─────────┬─────────┐│編號│4│5│6│├────────┼─────────┼─────────┼─────────┤│罪名│竊盜│詐欺取財│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9年09月03日│99年09月03日│99年09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99年度偵字│嘉義地檢99年度偵字│嘉義地檢99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7607號│第7607號│第7607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25號│100年度訴字第25號│100年度訴字第25號││├───┼─────────┼─────────┼─────────┤│事實審│判決│││││││100年06月28日│100年06月28日│100年06月28日│││日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25號│100年度訴字第25號│100年度訴字第25號││├───┼─────────┼─────────┼─────────┤│判決│判決││││││確定│100年07月25日│100年07月25日│100年07月25日│││日期││││├────┴───┼─────────┼─────────┼─────────┤│備註│嘉義地檢100年度執│嘉義地檢100年度執│嘉義地檢100年度執│││字第2703號│字第2703號│字第2703號│└────────┴─────────┴─────────┴─────────┘┌────────┬─────────┐│編號│7│├────────┼─────────┤│罪名│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9年09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99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7607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25號││├───┼─────────┤│事實審│判決│││││100年06月28日│││日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25號││├───┼─────────┤│判決│判決││││確定│100年07月25日│││日期││├────┴───┼─────────┤│備註│嘉義地檢100年度執│││字第27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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