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3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137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台灣馬斯特影像設計有限公司兼法定代表人甲○○共同選任辯護人 蔡雲璽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續字第4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台灣馬斯特影像設計有限公司、兼法定代表人甲○○被訴分別犯有著作權法第101條第1項、第91條第2項之違反著作權法罪,依同法第100條前段之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據告訴人傌斯特影像設計有限公司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撤回告訴狀及和解書一份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高文崇
法官林世民法官洪堯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沈慧玲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