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12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3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瑜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2日
書記官周嫣蘋※附表:1.債務人每月生活費新臺幣(下同)3萬46元之明細。
2. 陳明 自民國95年10月至97年10月收入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3.債務人自陳任職於東輝小客車租賃公司,請陳明勞工保險投保於臺北縣電鍍業職業工會之原因為何。
4.最近二年內所有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5.債務人之在職證明、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證明。
6.配偶之95年度、96年度綜合所得稅所得資料清單、最近一個月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7.長女 蘇鈺文 及長子 蘇皇任 之96年度綜合所得稅所得資料清單及最近一個月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8.捨棄承租其他較低房屋租金而選擇與妻舅同住,並代為繳納房屋貸款之原因為何。
9.陳明所有居住於「臺北縣蘆洲市○○○路○段○○巷○○號2樓」者為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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