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桃簡附民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桃簡附民字第98號原告 黃菊 被告 陳燕齡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4年度桃簡字第75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姚懿珊法官施函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白俊傑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