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法定代理人 楊志成 臺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6樓
被告 洪子婷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湖簡字第1202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0年12月1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
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趙薇莉
通譯江純慧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都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之主張均引用原告起訴狀及擴張聲明起訴狀。
二、原告主張被告洩漏機密資料,但主張自承沒有證據,此部分
主張不成立。
三、原告主張被告無預警刪除後限制系爭公司檔案,經當庭勘驗
結果發現系爭公司檔案,其實都存在被告個人名義之GOOGLE
帳戶,且在109年8月3日即開放分享權限給原告法定代理
人楊志成,經由楊志成當庭登錄自己帳號也都確認這些檔案
可供下載,原告其實沒有損失。被告請求並不成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趙薇莉
法官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趙薇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