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簡字第120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建鑫文創產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志成 臺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6樓

被告 洪子婷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湖簡字第1202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0年12月1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

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趙薇莉

通譯江純慧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都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之主張均引用原告起訴狀及擴張聲明起訴狀。

二、原告主張被告洩漏機密資料,但主張自承沒有證據,此部分

主張不成立。

三、原告主張被告無預警刪除後限制系爭公司檔案,經當庭勘驗

結果發現系爭公司檔案,其實都存在被告個人名義之GOOGLE

帳戶,且在109年8月3日即開放分享權限給原告法定代理

人楊志成,經由楊志成當庭登錄自己帳號也都確認這些檔案

可供下載,原告其實沒有損失。被告請求並不成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趙薇莉

法官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趙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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