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鳳小字第1198號
原 告 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道明
訴訟代理人 許崇慎
陳紀蓉
謝守賢 律師
被 告 陳尹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參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
零貳佰零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三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
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肆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肆仟壹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
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及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柒萬陸仟捌佰
參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楊儭華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書記官李冠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