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雄小字第2818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森林
訴訟代理人 謝惠慈
被 告 李俊 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參仟參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一一○
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一○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萬參仟參佰參拾捌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書記官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