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86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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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8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審易字第86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盈利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64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周盈利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嫌,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於本院審理中,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為憑,爰依上述規定,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紀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書記官蔡妮君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6年度偵字第6421號被告周盈利男4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弄0
號2樓居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5
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敘述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周盈利基於毀損他人物品之犯意,於民國106年3月30日晚上8時6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之郵局內,先對該郵局內之自動提款機(下稱系爭提款機)拳打腳踢,隨即持旁邊之花盆砸向該提款機,致該提款機損壞而不堪使用。嗣經警據報到場處理,而悉上情。
二、案經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一│告訴代理人 劉穎燕 於│全部犯罪事實│││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指訴││├───┼─────────┼────────────┤│二│證人 黃貴章 於警詢之│系爭提款機於上述時、地遭│││證述│人持花盆砸毀之事實。│├───┼─────────┼────────────┤│三│系爭提款機監視器影│被告有於上述時、地,先搥│││像、鳳山分局五甲派│打系爭提款機,復用腳踢該│││出所內監視器影像、│提款機,隨即持旁邊之花盆│││上開影像翻拍照片、│砸向該提款機之事實。│││本署檢察官勘驗筆錄││├───┼─────────┼────────────┤│四│系爭提款機於案發後│系爭提款機有遭毀損之事實│││之照片3張、三商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報價││││單1紙││└───┴─────────┴────────────┘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
檢察官謝昀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
書記官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