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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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464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務人 潘賢進 即 潘天進 監護人 潘孟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8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本件支付命令中關於債務人潘賢進即潘天進之記載,應更正增列其監護人欄位「潘孟綸住同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於此亦得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債務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須增列其監護人並對其送達方屬合法),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