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9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9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995號原告 蔡影 訴訟代理人 許燦奎 律師被告 洪金箍
蔡連交 洪清讚 洪宗令 洪清郎
洪福教 林清州
洪彥斌 洪彥伶
洪堯森 洪堯渠 洪堯須 吳洪美容
曹洪美佐 洪美珠
洪美秀 洪美紅
洪志昇 洪志厚 洪銘辰
洪黃伴
洪銘謚
洪青青
洪谷青 洪敏玲 洪邱雲 洪建生 洪瑞嬬 洪家汝 洪堯風
葉坤鑫 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葉佳鑫 被告 葉玲蘭
葉玲夙 葉乙滿 洪銀杏 洪美櫻 洪秋津 洪通
洪子皓 洪綉菊 洪綉蘭 洪綉枝 洪秀蓁
洪綉月 洪綉娟 張秀琴 洪銘南 洪慎鳳 洪堯進 洪銀鍼 洪美珠 蔡洪銀卿 謝洪銀寶 洪銀美 林英 洪坤富 洪玉霜 洪玉惠 洪玉女 洪玉芬 洪堯桐 黃沛芳 洪黃宥森 林嘉玲 林嘉芳 洪素對 洪素姿 洪素末 陳俊雄 陳奇才 陳奇廷 許陳娟 陳鳳 陳月芬
陳月利 朱洪老完 洪堯奎 洪堯樂 洪堯堅
洪堯森
洪堯丁 洪穩洲
翁洪寶珠 林洪寶照 洪寶盛 洪火城 洪金箍 魏玉文 洪秀貞 洪柯玉波 洪堯載 洪有快 洪有双 洪金蟬 洪麗紅 柯麗評 林天成
林金敏 林純 林金隨 林素蘭 林育慧 林素註 林春燕 李林素香 林素蓮 鄭林素凝
林淑娟 陳洪香滿 林育銘 林怡美 林瑞麒 林卓儀 唐和鉅 蘇明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及程序事項之內容中就「 林金枝 」之記載(第4頁第30行、第8頁第8行),應更正為「林金敏」。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言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書記官梁永慶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