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0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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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05號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2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悌愷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書記官廖春玉本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000105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票面金額本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徐天祐 108年1月14日108年2月15日250,000元無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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