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9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96號原告 陳奕君 被告 劉浚澤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倘原告於刑事訴訟繫屬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自非合法,法院當應判決駁回之。
二、經查,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刑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1487號、第12752號、第13270號、第13336號、第14929號提起公訴,於民國112年2月23日繫屬本院(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71號),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2月23日彰檢原晴111偵11487字第1129008106號函上所蓋本院收案章戳在卷足參。惟原告係於上開刑事案件繫屬於本院前之11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原告所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所蓋本院收狀章戳附卷可佐。揆諸前揭說明原告既於上開刑事訴訟繫屬前即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原告起訴程序顯不合法。而起訴是否合法,以起訴時為準,此為法律上必備之程序,不得補正,即不得因嗣後刑事部分已繫屬而補正附帶民事訴訟合法起訴之欠缺。從而,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另本案僅為程序判決,原告因刑事犯罪所受損害,仍可在刑事案件繫屬本院後,依法再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或另循一般民事訴訟途徑起訴請求賠償,不因本案判決結果而受影響,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廖健男
法官王祥豪法官林慧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書記官楊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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