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39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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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3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396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炘漢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6262號),嗣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原案號:112年度易字第82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林炘漢 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林炘漢不滿 柯淑純 在網路上公開2人之對話紀錄,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11年7月21日1時許,使用臉書暱稱「XinHanLin」之帳號,於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臉書社團「輕檔車俱樂部幹譙版」上,以「什麼貓女的!妳他媽的怕被幹?」、「妳破盤仔」等文字辱罵柯淑純,足以毀損柯淑純之名譽。
二、證據:
(一)被告林炘漢於警詢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二)證人即告訴人柯淑純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三)社群網站臉書網頁留言擷圖。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二)爰審酌被告在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臉書網站,以不雅字眼辱罵告訴人,無視告訴人之名譽權,誠屬不當,告訴人於偵查中亦表示沒有意願和解;惟考量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段、對告訴人造成名譽之損害、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暨被告自陳為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另案入監前與其兄一同從事冷氣裝修工作,平均月收入約新臺幣3萬餘元,已婚,與配偶、2名幼子同住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鍾孟杰提起公訴,檢察官黃建銘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欣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書記官吳育嫻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