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9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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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重訴字第97號原告 陳寶貴
黃琬婷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 律師複代理人 蔡惠如 被告 林洋石
林忠功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新蘭
魏翠亭 律師 陳恩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如附表一所示土地,准合併分割為如附表二所示情形。
訴訟費用之分擔詳附表三。
事實
一、原告主張:附表一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均為兩造等4人所共有,其無按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情事,兩造亦無不分割協議,爰訴請合併分割共有物,且以東西向分割線進行劃分為宜,俾分割後兩造皆可從西邊之苗栗縣造橋鄉中華路對外聯繫。並聲明:准予依兩造應有部分比例換算如附表二所示面積、位置而將系爭土地合併分割為2宗地,北向區塊分歸原告維持共有。
二、被告一度提出南北向分割線之劃分方案,惟於民國105年2月18日言詞辯論期日已認同原告主張之分割線,但希望取得北向區塊俾被告維持共有,並可接受以抽籤方式決定配賦結果。
理由
一、按除因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有合意不分割期限者外,各共有人原則上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尚得請求合併分割。分割之方法依共有人協議行之;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命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1、2、5項)。查系爭土地無不為分割之約定,亦無因使用目的而不能分割之情形,其於89年1月4日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施行前且為2人共有(本院卷第7、14、55、9、12、60頁:土地登記簿謄本、電子化前土地登記簿、異動索引),兩造歷經訴訟程序復已同認合併分割結果以2宗地為限(本院卷第125頁),是無論筆數或面積皆無違反該條例第16條之問題。綜上,原告以系爭土地全體共有人為當事人提起本訴請求合併分割,尚無不合。
二、另共有物分割方法,法院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公平決定之,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3100號判決可參)。基此法院就共有物之分割方法本有自由裁量權限,惟應斟酌前揭各點以為適當之分配。查系爭土地乃東西向毗鄰之2筆土地,目前一片雜草叢生、未見人力改良物,苟合併觀之,西邊之苗栗縣造橋鄉中華路足使系爭土地對外通行無虞,至北邊、東邊、南邊等周圍地大抵同屬植披地貌、環境條件殆無二致(本院卷第80、87-89頁:勘驗筆錄、空照圖、現場相片)。則配合對外聯繫需求,依原告主張如附圖所示紅色線段予以東西向分劃,俾分割線南北兩側均可臨路,顯然適當;而原告主張受配該分割線以北之「776A+777A」區塊,適屬地界較不規則、宗地較不方整之範圍,反觀該分割線以南之「776B+777B」區塊乃經界相對工整、近似矩形之範圍,衡情被告縱受配此一南向區塊,仍無何客觀上不利益可言;尤勿論兩造於105年2月18日言詞辯論期日已當庭認同以抽籤方式決定如何配賦,結果亦係原告抽中「776A+777A」區塊、被告抽中「776B+777B」區塊(本院卷第126頁:兩造簽名確認之籤條)。除此之外,兩造復同認以原物分配即可、無找補差價問題(本院卷第125頁),俱堪認如附表二所示合併分割確屬可採,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末因共有物分割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而分割共有物本質上無訟爭性,乃由法院斟酌何種分割方案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暨兼顧共有人利益,即共有人之當事人地位本可互換,由任一人起訴請求分割皆無不可,實質上殊無何造勝訴敗訴之問題。爰參酌兩造應有部分比例等一切情狀,命負擔本件訴訟費用如附表三所示。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本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振源以上正本內容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書記官楊慧萍附表一:系爭土地之地籍資訊┌──────────────────────────────┐│苗栗縣造橋鄉○○段000地號││*************************土地標示部*************************││面積:1026㎡││使用分區:山坡地保育區使用地類別:農牧用地││104年1月公告現值:新臺幣980元/㎡││*************************土地所有權部***********************││登記次序:8││權利人:林洋石││權利範圍:1/4││登記次序:9││權利人:林忠功││權利範圍:1/4││登記次序:11││權利人:陳寶貴││權利範圍:1/4││登記次序:12││權利人:黃琬婷││權利範圍:1/4│┼──────────────────────────────┤│苗栗縣造橋鄉○○段000地號││*************************土地標示部*************************││面積:16815.98㎡││使用分區:山坡地保育區使用地類別:農牧用地││104年1月公告現值:新臺幣980元/㎡││*************************土地所有權部***********************││登記次序:8││權利人:林洋石││權利範圍:1/4││登記次序:9││權利人:林忠功││權利範圍:1/4││登記次序:11││權利人:陳寶貴││權利範圍:1/4││登記次序:12││權利人:黃琬婷││權利範圍:1/4│└──────────────────────────────┘附表二:系爭土地之裁判分割結果┌──────┬───────────────┬───────┐│分割後所有人│分割後位置、面積│分割後權利範圍│├──────┼───────────────┼───────┤│原告│如附圖「776A+777A」區塊(面積4│分別共有各1/2│││57.07+8463.92㎡)││├──────┼───────────────┼───────┤│被告│如附圖「776B+777B」區塊(面積5│分別共有各1/2│││68.93+8352.06㎡)││└──────┴───────────────┴───────┘附表三:訴訟費用負擔比例┌──────┬───────┐│原告│1/2│├──────┼───────┤│被告│餘由被告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