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8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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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865號原告 余宛蓁 法定代理人 余福汀 法定代理人 資秀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崇安 、 劉麗華 、 彭柏嘉 、 石素琴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