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396號聲請人 殷琪 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白承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瀝隆工程有限公司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本院98年度司裁全字第356號假扣押事件,因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須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該通知行使權利之存證信函無法送達予相對人,為此請求准予公示送達等語。
二、按提起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14條之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將對相對人通知行使權利意思表示之存證信函公示送達,惟並未繳納聲請費1,000元及提出向相對人寄送存證信函無法送達之證明文件,經本院於100年10月4日以新院燉民政100司聲396字第21968號函通知聲請人應於文到7日內補繳聲請費1,000元及提出曾向相對人送達遭退件之送達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該函已於100年10月5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迄未補正,是聲請人提出之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1條第2項、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張倩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