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六六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準強盜案件(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六一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三三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準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以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六一號判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三二四號、第三三二八號提起公訴),判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伍年,緩刑內付保護管束,於九十一年一月八日確定在案。惟被告竟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下午某日起至同年八月六日十九、二十時許止另連續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以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一一號判處有期徒刑捌月,並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吳昀儒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