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交重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 律師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一五七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蘇錦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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