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42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4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422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2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附表:96年度除字第42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1│426││├──┼───────────────┼──────────────┼────┼───┼────┼───┤│002│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1│768││├──┼───────────────┼──────────────┼────┼───┼────┼───┤│003│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1│838││├──┼───────────────┼──────────────┼────┼───┼────┼───┤│004│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1-NX-0000000-0││1│836││└──┴───────────────┴──────────────┴────┴───┴────┴───┘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
書記官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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