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40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40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401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蘇容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蘇進德 (即 蘇其財 之繼承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繼承系統表正本。
二、請提出相對人有無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備查資料。
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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