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1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恐嚇取財等案件,業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840號判決無罪在案,揆諸上開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黎錦福法官謝梨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9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