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132號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呂翊丞 律師上列被告甲○因違反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事,非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有羈押之必要,自98年3月12日起執行羈押,並先後於98年6月12日、8月12日起延長羈押。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2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戴嘉清
法官陳信旗法官林晏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98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