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上易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易字第233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東京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田訴訟代理人 陳馨強
李孟璟 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張崇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七頁第四行中關於「因而處罰鍰1萬元」記載,應更正為「因而處罰鍰10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之聲請予以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浴美
法官莊嘉蕙法官楊國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康孝慈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