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356號上訴人即被告東京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吉田裕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崇威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8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世全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書記官黃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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