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71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1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7126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務人 田芷宣田琇英張琇英 即依 法兒索克 魯曼 債務人 田長 榮債務人 田惠
一、債務人田芷宣即田琇英即張琇英即依法兒‧ 索克魯曼田長榮 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 陸萬 陸仟柒佰柒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田芷宣即田琇英即張琇英即依法兒‧索克魯曼、 田惠存 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叁仟肆佰叁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田芷宣即田琇英即張琇英即依法兒‧索克魯曼前於民國103年至104年4月間,邀同債務人田長榮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2筆,計新臺幣66,777元整,另於民國104年12月間,邀同債務人田惠存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1筆,計新臺幣50,539元整,共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3筆,共計新臺幣117,316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詳如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田芷宣即田琇英即張琇英即依法兒‧索克魯曼自民國107年8月1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110,21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田長榮、田惠存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田芷宣即依│自民國107年7│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二│││66,777│法兒‧索克│月1日起││點一五│││元│魯曼、田長│││││││榮││││├──┼───┼─────┼──────┼──────┼───────┤│002│新臺幣│田芷宣即依│自民國107年7│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二│││43,433│法兒‧索克│月1日起││點一五│││元│魯曼、田惠│││││││存││││└──┴───┴─────┴──────┴──────┴───────┘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田芷宣即依│自民國107年8│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66,777│法兒‧索克│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魯曼、田長│││百分之十,逾期││││榮│││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田芷宣即依│自民國107年8│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3,433│法兒‧索克│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魯曼、田惠│││百分之十,逾期││││存│││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 勿庸 另行聲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