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39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三九八二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黃三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葛羽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39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三九八二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黃三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葛羽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